中國文化大學薪傳獎學金獎助實施辦法
99.11.03 第 1643 次行政會議通過
100.09.07 第 166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1.06.06 第166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2.09.06 第180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本校為提供學生必要之協助,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,並獎助優秀或弱勢學生,特訂定「中國文化大學薪傳獎學金獎助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中國文化大學薪傳獎學金(以下稱本獎學金)由本校社會資源暨校友服務處(以下簡稱社資處)負責各項捐款活動訊息之宣傳與公告,由本校各院、系、所為受贈單位,各受贈單位得自行訂定獎學金發放實施細則。
本獎學金之申請及發放作業流程等一般規範,由學務處就學獎補助窗口負責訂定之。
第三條 本獎學金之捐贈者若指定捐與特定單位或對象,得由捐贈者本人指定獎學金名稱及用途,該捐款應專款專用,不得移作他用,並由各受贈單位依其訂定之實施細則發放。
本獎學金之捐贈者若未指定捐贈單位,則以本校為受贈單位,並依本校學生就學獎助辦法統一公告申請。
本獎學金之捐贈基本單位為新台幣5,000元整,捐款總金額以該基本單位之倍數計算為原則。
第四條 本獎學金如當年度未核撥完畢,會計室依規定得准予留用一年。
第五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須附下列文件: 一、薪傳獎學金申請書; 二、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1份(大一新生入學第1學期免繳); 三、學生學生證及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影本1份; 四、其他申請事由之相關文件 (如:家庭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、財產歸屬清單、村里長清寒證明書或突遭變故等相關證明文件)。 受贈單位得於其實施辦法中自行訂定申請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。
第六條 獎學金申請時間、審核評定及公告:
一、本獎學金於每年 5 月及 10 月發放,申請時間、審核評定及公告事項,另訂之。
二、受贈單位依申請者所提供之文件,依其自訂之實施細則進行審核評定,無論評定與否,申請文件概不退還。
第七條 本獎學金受獎者如有不實陳述、偽造或變造文件之情事,應返還所領取之獎學金,且本校將另依校規和法律規定追究其責任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